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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是洗浴场所,却容污纳垢老板犯了容留卖 [复制链接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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年过半百的下岗工人老杨,在焦作市一个居民区开了一家大众洗浴,中等规模,二楼有几个包间。#法律#

这两年由于疫情原因,澡堂开开停停,生意受到很大影响。老杨总想着扩大生意,增加收入来源。这时刚好有个失足女找上门来,想以按摩技师的名义在浴池卖淫挣钱,条件是老杨只需提供房间,收入按四六分成(老杨四)。老杨觉得可行,就开始和这个女子合作。过了一段时间,又有一个女子找上门来,老杨如法炮制,又接收其在店内卖淫。

因为是大众浴池,老杨和失足女商定每次交易分为和元两种价位。由于价格亲民,很快老杨的浴池有特殊服务的事情被口口相传,生意越来越好!

如此经营还到三个月,老杨浴池的卖淫嫖娼行为被警方当场查获。

经侦查查明,老杨在近三个月的非法经营中,共抽取两名失足妇女卖淫提成约元。

法院审理后认为,老杨容留他人在自己的经营的洗浴场所卖淫,构成容留卖淫罪,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,违法所得四万元依法予以没收,上缴国库。

小编普法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,引诱、容留、介绍他人卖淫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
《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(一)》规定,引诱、容留、介绍他人卖淫,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予立案追诉:

(一)引诱、容留、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;

(二)引诱、容留、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;

(三)被引诱、容留、介绍卖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*、淋病等严重性病的;

(四)其他引诱、容留、介绍卖淫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。

《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、强迫、引诱、容留、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八条规定,引诱、容留、介绍他人卖淫,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:

(一)引诱他人卖淫的;

(二)容留、介绍二人以上卖淫的;

(三)容留、介绍未成年人、孕妇、智障人员、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;

(四)一年内曾因引诱、容留、介绍卖淫行为被行*处罚,又实施容留、介绍卖淫行为的;

(五)非法获利人民币一万元以上的。

(图片来自网络,当事人均为化名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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