婚姻是什么?不就是能够“有人与你立黄昏,有人问你粥可温”?
亦舒也曾说过,婚姻的意义,是人生不易,需要找个人来同舟共济。我们需要婚姻,本质也是需要一个人,能陪我们一起对抗这个世界。
然而,现实中上演的却总是“夫妻本是同林鸟,大难临头各自飞”……
近日,一起婚姻撤销纠纷案件,就将人性中的自私、凉薄、冷酷与无情演绎到淋漓尽致。
高女士自年起便患有轻度抑郁症,年高女士与王先生相识恋爱,并于年办理结婚登记,婚后高女士怀孕了,但却不幸流产,因为孕期流产,高女士的病情转为重度抑郁症。
正常情况下,妻子饱受抑郁的精神折磨,又不幸孕期流产,作为丈夫理应进行精神关怀,然而王先生不仅没有如此,反而以高女士婚前患有“重大疾病”为由诉至法院,请求法院撤销双方的婚姻关系,并要求高女士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。
作为看客,这男人的行为,光是看文字都能让人窒息,这不就是典型的“趁你病,要你命”吗?
那么,高女士在婚前患有抑郁症是否属于可撤销婚姻的情形呢?
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,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,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;不如实告知的,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。请求撤销婚姻的,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。
根据上述法律规定,夫妻一方在婚前隐瞒重大疾病的,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,但必须满足以下几点要求:
1、一方患有的是重大疾病
关于重大疾病的范围,目前法律没有特别明确的规定,实践中,对于一些严重的遗传性疾病、传染病、重型精神病以及生殖系统疾病(如影响生育功能的)等都可能被认定为法律规定的重大疾病范围。
一般主要参照《母婴保健法》等规定。
《母婴保健法》第八条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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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严重遗传性疾病;
(二)指定传染病;
(三)有关精神病。
经婚前医学检查,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。
《母婴保健法》第三十八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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指定传染病,是指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》中规定的艾滋病、淋病、梅毒、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。
严重遗传性疾病,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,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,后代再现风险高,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。
有关精神病,是指精神分裂症、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。
2、患病的一方在结婚前没有如实告知另一方自己的患病情况
也就是说,患病的一方故意向另一方隐瞒了自己的真实患病情况,使另一方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选择结婚,这种情况下才能申请撤销婚姻。
反之,如果患病一方在婚前如实告知了另一方自己的真实情况,另一方在知情的情况下选择自愿结婚的,那么不能申请撤销婚姻。
本案中:
首先,高女士婚前患有的是轻度抑郁症,未达到法律规定的严重程度,经过治疗,并不影响正常生活,故客观上并不属于重大疾病范畴。
其次,王先生认为高女士对其进行了隐瞒,但在诉讼中,王先生并无证据证明高女士对其隐瞒病情的事实。且抑郁症是具有一定的外部表现的,例如持续性情绪低落、敏感易怒脾气暴躁,高女士与王先生相识恋爱起就已经患病且双方两年后才登记结婚,作为与女方朝夕相处的男方应具有感知性,故王先生声称对方对其隐瞒患病事实与常理不符。
综上,王先生要求撤销婚姻的诉请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。
至于王先生请求判令高女士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的诉请,更是毫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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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无论健康还是疾病,富贵还是贫穷,青春还是年老,我们都不离不弃,钟爱一生。”——这是我们在结婚时,都念过的誓词。
然而生活总是这样,残酷而真实!
也许婚姻本身并没有意义,有意义的是两个人能够一起携手对抗生活中的“风风雨雨”,“一同立黄昏,问你粥可温,陪你顾星辰,醒你茶已冷”,这才是婚姻存在的本质吧!